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债的担保的概念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1)债的担保是保障特定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2)债的担保是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制度。债的担保的标的可以是第三人的信用,也可以是第三人或者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但不能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担保不属于债的担保,而属于债的保全。(3)债的担保是对债的效力的一种加强和补充,是对债务人信用的一种保证措施。债的效力之一,是债务人须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的不履行责任,但对于特定债权人来说,由于债务人责任的有限性和债权人地位的平等性,其债权并不具有完全的保障。担保的设定,则使特定的债权人得以第三人的财产受偿,或从特定的财产价值中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因此,债权的实现更有保障,使债的效力得到加强。由于债的担保是担保债权实现的措施,因而,债的担保一般具有平等性、自愿性及从属性的特点。平等性指债的担保关系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各方平等地协商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自愿性指担保一般是由当事人自愿设定的。就担保的发生原因而言,担保有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之分。法定担保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担保;约定担保是指由当事人自行设定的担保,是最主要的、最常见的担保。因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自主地决定和选择担保。是否设定担保,采用何种担保方式,担保多大的债务范围,等等,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任何人不得代替当事人作出决定。任何人不能强迫他人作担保,也不能以不正当手段让他人作担保。从属性指担保之债与被担保的债为主从关系,担保之债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担保之债为从债,其效力决定于所担保的债,被担保的债为主债。主债不成立或者无效,担保之债也就不能发生效力;主债消灭,担保之债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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