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春节临近,本该是喜庆的日子,但是韩先生却遇到了麻烦事。
2013年1月30日,韩先生登录qq朋友网时发现一位落款为“林洛然”的人在网上给他留了一段言,催缴信用卡欠款。韩先生承认,他在某银行办的信用卡确实欠款3754.18元,但早已还清。可奇怪的是,这条信息至今仍发布在网上。更让他气愤的是,对方竟然将他的身份证号码、信用卡尾号等详细信息公布到他的朋友网上。“要知道,朋友网上的网友大都是我的好友,此举践踏了我的名誉和隐私权。”韩先生质疑,银行是否有权将客户个人隐私和资料公示?还款了半年之久什么还不撤帖?银行利用催债公司的方式催款是否合法?要是让不法分子利用了自己的个人信息做坏事怎么办?
对此,银行方面表示,银行确实会将客户信息提供给催收合作机构,但询问过该机构,他们在催收的过程中有一套流程,员工进行外呼时,只能看见客户的姓,看不见名,比如只能看见韩先生,而不能见其名字。
而且根据银行的相关规定,持卡人未在发卡机构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的,发卡机构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发卡机构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行使质权;从持卡人在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向担保人追索;将持卡人违约信息公布在网站上等。所以,将韩先生的信息公布在网上,是符合规定的。
律师说法:
银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催债是否合理?将客户信息公布于网上是否侵犯个人权利?对此,律师表示不少银行本应利用其内部设立的“资产保全中心”或者“风险管理部”等专职机构进行催债,如果利用催收机构进行催债的风险比较大,不容易控制,在催债的过程中有可能损害客户的个人权益。
对于催收机构将客户信息公布在网上,如果网上信息对客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那么银行方面有可能侵犯了客户的相关权利,比如隐私权、名誉权等。
关于银行雇佣催债合作机构是否合法的问题,银监会2010年颁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中早有规定:除了战略管理、核心管理和内部审计外,银行可以将“由自身负责处理的某些业务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持续处理。
银监会2009年第6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也有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实施催收外包行为。实施催收外包行为的银行业务金融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催收外包机构选用标准、业务培训、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等,选用的催收外包机构应经由本机构境内总部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并签订管理完善、职责清晰的催收外包合同,不得单纯按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方式支付佣金。
相关法律知识: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应当对所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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