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与其他采购活动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方式的市场化。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管理方式的变革,是财政管理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 从采购决策到采购方式和程序的选择都有较强的行政管理色彩。
第二、政府采购不以赢利为目的。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开展日常政务活动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不是为了生产经营和转售,但是政府采购也注重社会效益,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采购的出发点。
第三、政府采购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政府采购与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相协调,可以起到调节经济运行的作用。
第四、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并以竞争的方式作为实现采购目的的主要手段。竞争是在开放的市场中实现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因此也就必然成为政府采购的最主要的方式。
第五、政府采购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突出表现在:采购决策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采购的方式和程序由法律明文规定;采购机关的权利受到法律的制约;采购的对象受到法律的限制和采购标准的控制。政府采购将竞争机制引入公共支出的使用中,符合纳税人对政府少花钱、多办事的愿望,同时,提高了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便于纳税人监督公共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这一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被称为“阳光下”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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