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政府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政府采购主体的特定性
政府采购主体又称政府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除了政府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范围比通常意义上的政府要大。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政府、人大、法院、检察院等。事业单位,指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法人,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具体包括教育、科技、医疗、卫生、体育、文化等诸多领域,如学校、科学院、医院等。团体组织,指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科性社会组织,如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
军事采购,由于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与政府采购公开透明的原则相冲突,所以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军事采购法规,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同时为了保证企业的经营自主性,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采购也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2)政府采购资金的特定性
并非所有的政府采购都要适用政府采购法,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政府采购所使用的必须是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机关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预算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缴人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机关按照政府采购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资金。
如果采购人使用的不是财政性资金,就无须适用政府采购法。如某学校获得社会捐款 200万元用于采购一批计算机设备,那么这种采购就无须适用政府采购法。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政府采购项目范围的特定性
并非所有适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都要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的适用对象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凡是在集中采购目录之外,或者虽然在集中采购目录之内但未超过限额标准的,也无须适用政府采购法。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如金融保险、证券、电信、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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