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21日,《合法移民和家庭平衡法案》(legal immigration and family equity,life法案)对k类非移民签证进行了修正,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美国公民的配偶和21岁以下未婚子女。通过此次修改,美国公民的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申请k-3和k-4非移民签证进入美国,来完成他们的永久居民身份的申请。k-3和k-4签证的主要好处之一在于,如果美国公民正在替其配偶和小孩申请近亲移民,那么其配偶和小孩可以早几个月进入美国与家人团聚。
要获得k-3签证,申请人必须是美国公民的配偶,并已经向移民局递交了亲属移民申请,并且公民海外配偶签证申请(i-129f)已获得批准。该表格将会由美国移民局寄往结婚所在地的美国领事馆,如果美国公民和配偶在美国境内结婚,则是对外籍配偶现居住地有管辖权的美国领事馆。>>
k-4签证是签发给k-3签证随从受益人的。
k-4签证申请人必须是k-3签证申请人或持有者的21岁以下未婚子女,不要求他们在申请k-4签证前递交移民申请,并且他们也不需要递交单独的i-129f表格。但是,为了保证在调整身份的过程中不出现问题,建议k-3与k-4签证受益人同时递交亲属移民申请。
获得k签证进入美国并不表示完成了申请永久居民身份的整个过程。在入境美国,移民申请得到批准后,每个k-3/4非移民人士都必须向移民局递交调整身份申请。如果k-4小孩先前没有递交亲属移民申请,在递交调整身份申请的同时必须递交亲属移民申请。
在永久居民身份申请等待批准期间,k-3和k-4签证持有者都可以递交工作许可申请,获得工作许可证。k-3/4签证是可多次出入境的,如果外籍人士持有k-3/4签证,可以到美国境外旅游,并且凭有效的k签证,可以返回美国。
如果亲属移民申请或调整身份申请被否决,或者k-3持有人与其配偶(美国公民)离婚,或者2年居留期满后未申请延期,在上述情况发生的30天后,k-3/4签证将会失效;同样,k-4签证持有人超过21岁或结婚,k-3签证持有人移民申请被批准,也会使k-4签证申请人的身份失效因此,即使拿到了k-3或k-4签证入境美国,也需要注意这些事项,否则在任何一步出现纰漏,都将功亏一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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