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2年起,加拿大对获准来加的移民发放枫叶卡,取代以前的永久居留证。而且,枫叶卡每5年必须更新一次。加拿大对永久居民有“移民监”的限制,加拿大新《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28条规定:一个永久居民,在任何一个5年时间以内,必须有2年的时间居住在加拿大。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以下3项途径可以满足这一要求:1。本人实际在加拿大居住; 2。陪伴有加拿大国籍的配偶在海外居住(此时,在境外居住的时间被视同为在加拿大居住,注意,在海外陪伴有加拿大国籍的子女则不能算); 3。为一家加拿大公司或加拿大政府机构在海外工作(此时,在境外居住的时间也被视同为在加拿大居住)。如果以上这三种办法都无法采用,那么唯一的办法就是请移民官以人道和同情的理由来原谅你。
所谓的新移民法是2002年6月28日起生效的。旧移民法对永久居民的身份的维持的规定,侧重于永久居民本人的“主观因素”。如果他5年中在加拿大逗留不够2年,而他的“主观意愿”是不打算放弃加拿大作为他的永久居留地,那么,按照旧移民法,他的移民身份就不会丧失。新移民法基本上彻底排除了“主观因素”,转而采取了绝对的“客观因素”的标准。也就是说永久居民在5年中至少有2年在加拿大居住,或是符合上面的另外两条客观标准,即陪伴加拿大国籍配偶海外居住或是被加拿大公司外派海外,否则,将被没收枫叶卡。
计算5年的起止时间也是移民关心的热点。首先,不是从移民报到的时间算起;其次,也不是从拿到枫叶卡的时间算起。法律规定,5年的时间段,只能从你每次打算进入加拿大国境的那天算起,倒数回去五年。只要你能证明在这个五年段的时间里,通过以上所说的三种办法之一,满足住满2年的要求,就没有问题了。例如,某人1997年移民报到,2003年10月获得了枫叶卡。如果此人在2004年7月回加拿大时,移民官要问的问题是,从2004年7月算起,倒数回去5年,是否有住满2年。而不是从此人获得枫叶卡的日期开始算起,即从2003年10月开始,往后计算5年至2008年7月,要求此人在此段时间内住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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