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港澳地区的繁荣稳定,保障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赴港澳定居审批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出入境管理部门廉政建设,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赴港澳地区定居条件
依据《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前往港澳地区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三)内地无依靠的老人和儿童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上述第一款中申请人需同港澳居民有合法婚姻关系;经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可携带一名14岁以下的子女同行。
第二款中申请人需年满18岁、不满60岁;父母均需年满60岁,一方或双方定居港澳地区,身边确无子女照顾。
第三款中“老人”指60岁以上,子女均不在内地定居,身边无人照料的内地居民:“儿童”指父母均不在内地定居或父母双亡的14岁以下内地居民。
第四款指港澳居民身边无直系亲属,去世后,需内地子女赴港澳地区定居继承产业。对多人共同享有继承权的,只受理一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继承遗产的申请。
第五款指有特殊理由确需赴港澳地区定居的。
以上“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近亲属”指,兄弟姐妹。
二、申请人须履行的手续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需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为32×40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和两张同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
(二)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
(三)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四)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的意见;
(六)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三、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
(一)申请去港澳定居夫妻团聚的需提交结婚证明、定居港澳地区配偶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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