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团聚类
即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须提交:
(一)本人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
(二)交验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
(三)提交港澳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四)提交港澳亲属的邀请信原件(含信封)。
(五)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证明。
附:此类申请需夫妻双方要分居达到3年的分居时间,方可接受申请。(对有偕行子女且偕行子女在排队期间年龄可能超过18周岁以及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或夫妻一方年满65周岁、另一方年满55周岁的不受此类限制)
二、照顾父母类
即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父母年龄均需60周岁)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须年满18岁不满60周岁)前往照料的。须提交:
(一)本人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提交复印件。
(二)提交港澳亲属的邀请信原件(含信封)。
(三)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公证材料(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律师楼证明)、亲属关系公证。
(四)提交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五)审批机关认为必要的其它的证明。
三、老人投靠类
即内地无依无靠无人照料的老人(年满60周岁,子女均不在内地定居)须投靠在港澳的直亲属和近亲属的。须提交:
(一)本人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
(二)提交港澳邀请信原件(含信封)
(三)提交内地确无子女证明和亲属关系的证明。
(四)提交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五)审批机关认为必要其它的证明。
四、儿童投靠类
即父母均不在内地定居或父母双亡的18岁以下内地居民,身边无人照料须投靠港澳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须提交:
(一)交验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二)提交港澳亲属邀请信原件(含信封)
(三)提交港澳亲属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四)投靠父母的儿童需提交父母结婚证。孤儿申请需出具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父或母对其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五)审批机关认为必要其它的证明。
五、港澳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申请居留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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