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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定居办理程序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127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申请前往港澳定居: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女子前往照料的;

3、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4、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上述第1款中申请人需同港澳居民有合法婚姻关系;经批准是港澳定居的,可携带14岁以下(含14岁)的子女同行。

第2款中申请人需年满18岁、不满60岁;父母均需年满60岁,一方或双方定居港澳地区,身边确无子女照顾。

第3款中“老人”指60岁以上,子女均不在内地定居,身边无人照料的内地居民,“儿童”指父母均在港澳定居或父母双亡的14岁以下内地居民。

第4款指港澳居民身边无直系亲属,去世后,需内地子女赴港澳地区定居继承财产。对多人共同享有继承权的,只受理一个赴港澳地区定居继承遗产的申请。

第5款指有特殊理由确需赴港澳地区定居的。

以上“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近亲属”指兄弟姐妹。

二、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大、中城市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省直单位人员通过单位办理申请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和2张同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

2、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及其复印件;

3、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及其复印件(具体见本资料第三点);

4、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5、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的意见;

6、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三、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申请夫妻团聚的:提交结婚证明,定居港澳地区配偶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往业内地通行证。

申请照顾在港澳地区年老体弱无依无靠父母的: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申请投靠父母的内地无依无靠儿童: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结婚证明书)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孤儿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亲属的,需出具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投靠养父母的儿童还需出具收养关系合法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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