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范围和条件: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的(经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可携带十八周岁以下(含生日当天)的子女同行);
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定居港澳,年满六十周岁,身边确无子女照顾,内地子女需年满十八周岁、不满六十周岁);
3?内地六十周岁以上无依靠老人,身边无人照顾,须投靠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
4?内地十八岁(含生日当天)以下无依靠小孩(包括被收养子女、非婚生子女),父母均不在内地定居或父母双亡,须投靠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
5?香港、澳门居民的遗产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直系亲属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6?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办事流程:前台受理——审批——复核——证件签发——归档
申报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广东省居民前往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见表格一)一份(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蓝底光学光面照片(规格为48×33mm)的照片三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不许收原件)。
(三)定居港澳地区亲属的香港或澳门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复印件,交验原件;亲属关系证明。如港澳居民是外国籍的,需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的意见(意见直接签署在申请表单位意见栏上并签名盖章)。
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最终审核的单位领导出具意见并签名盖章,在职副厅级以上干部或其配偶,还需省委组织部的同意批件。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分局)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五)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1?夫妻团聚的,为结婚证明。结婚证明遗失或1994年2月1日以前按民俗方式结婚而没有办理结婚证明的,须有婚姻关系证明资料(例如人事档案、原始的家庭成员户口底册等);结婚时间确实无法认定的,可采用dna检测,以其长子(女)出生时间的前一年作为结婚时间;携行子女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明如父或母属再婚者须有直接抚养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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