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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任职回避
发表时间:2013-10-25 浏览次数:263

  [案例]国务院某部部长张某的秘书小王与张部长的二女儿登记结婚。此前,王秘书在向部机关人事部门递交领取结婚登记介绍申请的同时,也递交了一份要求调离该部到其他部门的申请书。

[法律规定]第六十八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九条: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七十一条: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主笔提示]亲属关系在我国的社会制度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在政治领域中的影响尤为显著。建国后,由于种种原因相当长的时间内未能建立起回避制度,这给人事管理造成了消极影响。任职回避是公务员回避制度的重要内容,指公务员之间存在法定限制的亲属关系者,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领导关系的职务,其目的是通过限制互为亲属关系的人员在一个单位或部门任职,为公务员廉洁奉公创造条件。本案王秘书与张部长二女儿结婚后,他与张部长构成了近姻亲关系(配偶的父母),属于应回避的亲属关系之一。因为秘书工作的特殊性,张部长与王秘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领导关系,故也视为一种任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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