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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处分如何救济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152

  [案例]胡某是公安局的民警,王某是胡某的朋友。王某因与邻居郑某存在矛盾,便请胡某去教训一下郑某。胡某到郑某家以公安民警的身份对郑某进行盘问,郑某要求胡某出示证件,胡某不予理睬。二人遂扭打起来,经鉴定,郑某被打成轻微伤。县公安局对胡某作出了处理:行政拘留10天,同时给予降级处分。胡某不服,向该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县人民政府经过依法审查,受理了胡某就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所提出的复议申请,而没有受理胡某就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降级处分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规定]《公务员法》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主笔提示]《公务员法》对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其中申诉、控告程序是一个重要方面。《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认为存在错误,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人事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属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还可以依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或有关专门机关提出控告。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都是由行政主体作出的一种单方面的行政行为。前者是一种外部行政法律制裁行为,后者是一种内部行政法律制裁行为。因二者性质不同,法律给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渠道也不尽相同。行政处罚给予相对人两种法律救济手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行政处分则没有法定救济手段,相对人只能依据法定隶属关系向内部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因此,在该案中,胡某的两个申请一个得到受理,而另一个没有得到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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