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 周岁以上、35 周岁以下(1973 年9 月30日至1991 年9 月30 日期间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具有拟任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八)具有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 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 是指具有在各区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的经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聘任为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试用期内的公务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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