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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务员招考条件
发表时间:2012-05-26 浏览次数:1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组织实施2009年省直及市县机关、省以下垂直管理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一、招考对象 

高校毕业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除外)和社会上具有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职位另有要求除外)。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至35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8、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9、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现役军人、试用期内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具有依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单位公务员或工作人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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