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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打架不宜从警 公务员考生告公安局胜诉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103

以第一名的成绩入围三门县公安局人民警察学员职位的考察、政审,但最终因为少年时打架被报考单位认为“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

梦想破灭,考生小郑将三门县公安局告上了法庭。12月15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公务员录用纠纷,进行了开庭审理。浙江在线记者独家获悉,今天下午,临海法院进行了不开庭宣判,一审判决小郑胜诉,三门县公安局败诉。

法庭上,被告三门县公安局出具了一系列法律文书,证明小郑“积极参与”了2003年5月5日的聚众斗殴,并且已有多名参与者受到了刑事、行政处罚。

小郑是三门县海游镇人,今年毕业于吉林某大学。为实现从小的梦想,今年7月份,他报考了三门县公安局的人民警察学员职位,并获得体能和总分第一的成绩。就在这时,两桩早被他自己遗忘的“陈年旧事”,在政审中被翻了出来。

11月2日,报考单位三门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招录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结果告知书”:“2003年1月5日,你因参与同学之间的打架被三门二高处以严重警告处分;2003年5月5日,你又参与了蟠龙公园孔某等人的聚众斗殴”,在告知结果一栏,三门县公安局表示小郑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

对告知结果不服的小郑,选择了起诉,台州中院指令案件由临海法院审理。法庭上,被告三门县公安局出具了一系列法律文书,证明小郑“积极参与”了2003年5月5日的聚众斗殴,并且已有多名参与者受到了刑事、行政处罚。被告三门县公安局引用了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以及浙江省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认为要成为一名人民警察,必须具备良好的品行。被告表示,对于品行的规定,法律不可能做到列举穷尽,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予以补充。

法院今天也低调进行判决,并将判决书送达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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