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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案例分析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386

案例一、南山市周某原系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处副处长,退休后第二年,到其原主管的国有贸易公司任董事长。经人反映,当地组织人事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但周某认为自己已经退休,能够利用专业知识为社会服务,既可丰富自己晚年生活,也增加个人收入,不愿辞去董事长职务,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查处。试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进行分析。

案例二、某市人事局出台一系列改革和优化公务员管理的举措:第一项改革是推行聘任制公务员。具体做法是:除工勤雇员外的所有新进人员,一律招录为一定期限(比如1至5年)的聘任制公务员;对一些专业性较强职位,如改革办的一些高级专家,还有政府各部门尤其是涉外工作部门需要的法律、翻译等方面专业人才,以及财会、工程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等专业性较强的人才,也推行聘任制公务员。李某经过考试成为了本市某机关的一名聘任制公务员。

案例一、分析:根据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离职两年骨,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在本案例中,周某原是南山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处副处长,属于领导级别;他退休后的第二年,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任职,这违反了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其应该辞去职务。

案例二、分析: 1、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2、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3、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4、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5、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6、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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