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昆政发〔2001〕17号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身体健康,保证政府工作优质高效地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遵循与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保障公务员合理医疗需求与避免浪费相结合,与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的原则。
第三条 下列人员均可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1、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2、经市政府批准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3、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4、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5、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参照国家公务员补助办法和标准,实行医疗补助。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划拨;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收支综合预算时给予安排。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标准按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金(养老金)总额的2%-5%划拨,其中用于公务员重特病医疗补助统筹使用的比例不得低于1%。
市级机关、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金(养老金)总额的5%,其中4%作为国家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划入公务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1%留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公务员重特病医疗费用的补助。
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医疗消费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确定补助标准。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支付范围,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规定,符合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的费用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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