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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12-05-27 浏览次数:319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办法。

职务工资。公务员按照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附表一)。对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由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照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 (附表二、三、五)。

现任职务,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公务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照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 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或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照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照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 6月30日。

公务员按照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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