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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最新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大全(第二部分)
发表时间:2011-05-18 浏览次数:402

2011最新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大全(第二部分)

五、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方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要约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须具备合同的各项必要因素。

要约的效力:要约一旦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扩张;相对人则于要约发生效力时,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二)承诺

承诺是指受领要约的相对人欲使合同成立而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

承诺须具备以下条件:承诺须由受领要约的相对人作出;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承诺的效力: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

六、知识产权

1.合作作品的归属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其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对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对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2.编辑作品的归属

编辑作品的著作权由编辑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同时,编辑作品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3.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归属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画面和伴音或无伴音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故的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对于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4.职务作品的归属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是法人或者非法入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

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如果在作品完成后的两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5.委托作品的归属

委托作品是指作者在由他人支付一笔约定的创作报酬的条件下,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创作的特定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中末明确

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七、财产继承权

(一)遗嘱继承

遗嘱的有效要件

(1)主体要件,即遗嘱人在遗嘱作成时须有遗嘱能力。

(2)客体要件,即遗嘱所处分的财产须是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且须是遗嘱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

(3)内容要件,即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4)形式要件:

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证明的遗嘱。

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作成的遗嘱。

代书遗嘱,是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作成的遗嘱。

录音遗嘱,是遗嘱人通过磁带录音作成的遗嘱。

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没有任何物质载体加以记载的遗嘱。

(二)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由原享有继承权之继承人的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原享有继承权之继承人均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两者主要区别有四:

(1)性质不同。转继承实际上是同一部分遗产发生两次连续的继承。代位继承实则一次继承,只不过是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代替继承人的地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发生根据不同。转继承的发生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事实,而代位继承的发生乃基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3)继承人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还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4)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特殊样态。而转继承既可适用于法定继承,还可适用于遗嘱继承。

刑  法

一、刑法概念

刑法的时间效力

1.刑法的生效时间

(1)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从刑法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刑法公布之后经过法律规定的一段时间再生效。

(2)刑法的失效时间也有两种情况:一是宣告失效。国家的立法机关明确宣告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因新法施行后代替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也自行失效。

2.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的刑事法律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这一法律就有溯及力,否则就无溯及力。关于刑法溯及力问题,我国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犯罪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侵害而实施的。如果防卫目的是为保护非法利益,则是一种非法行为,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2)防卫必须针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其根本目的是阻止不法侵害行为的继续。

(3)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一是指不法侵害在客观上确实存在,不是主观的想像和推测;二是指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

(4)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及于未实行不法侵害的第三者。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另外,对于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可以采取无过当防卫。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

(2)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所采取的。

(3)必须是在迫不得已情况下采取的,即行为人找不到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措施。

(4)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3.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方式。以有无组织形式或者共同犯罪人结合的紧密程度为标准,共同犯罪的形式可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一般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为实施特定犯罪而事前或临时结合的无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2)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个共同犯罪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处地位及作用的不同,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程度也各不相同,因此,每个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应该有所不同。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单位犯罪的刑罚具体为:

①对单位判处罚金;

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包括判处可以适用于自然人犯罪的一切刑罚方法;

③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1最新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大全(第一部分)

2011最新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大全(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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