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行政组织法 > 公务员法 > 公务员法律法规 > 有关法规对现役士兵的待遇有何规定?
有关法规对现役士兵的待遇有何规定?
发表时间:2012-03-06 浏览次数:492
答:《士兵服役条例》对士兵的待遇作了如下规定:

第三十五条、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按军衔和服现役年限发给津贴。

志愿兵享受供给制和薪金制相组合的生活待遇。

薪金由军衔薪金、级别薪金和补贴构成。

第三十六条、军士长、专业军士的薪金级别各为八级,一级至四级,晋升期限各为三年;五级至八级,晋升期限各为四年。薪金级别晋升,由团或者相当于团的单位的主官批准。

军士长的级别薪金标准,应当高于相同级别专业军士的级别薪金标准。

第三十七条、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和授予军士长军衔的士兵,按规定发给职务津贴。

第三十八条、士兵在服现役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三十九条、士兵生活有困难的,应适当给予补助。

第四十条、志愿兵家属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的,由军队发给分居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

第四十一条、义务兵在服现役第二、三年内,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十天。第四、五年内,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志愿兵未婚同父母远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或者已婚但夫妻远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已婚的假期三十天,未婚的二十天。当年未探亲的,第二年增加探亲假十五天。夫妻在一地、父母在异地的,每四年给予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探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往返路费按照规定标准报销。

第四十二条、执行作战任务的部队的士兵停止探亲。

国家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以后,一切探亲的士兵应当立即返回部队。

第四十三条、志愿兵的家属一般不随军。个别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经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当地政府应当准予落户。

家属随军的志愿兵,其休假、住房、家属就业、子女入托、入学等待遇与家属随军的营职以下的军官相同。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有关法规对现役士兵的待遇有何规定?”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公务员交流考核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35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