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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制度应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362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所确立的旨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人民群众同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不可缺少的法律武器。

这一制度具有两个特点:一个是防卫人之防卫行为,是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正义、合法行为;另一个是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是被迫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本要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害。因而,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与此相适,我国《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正当防卫既不承担刑事责任,也不承担民事责任。立法上之所以如此规定,目的就在于鼓励、支持和保护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然而,立法者的这一明智意图并没有在相关的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得到彻底贯彻,这不能不说是立法工作上的一个重大疏漏,这一疏漏无论是就立法理论而言,抑或是就法治实践而言,均令人感到诸多遗憾。

遗憾之一:合理与公正受到怀疑。

合理与公正不仅是社会主义的立法要求,也是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之一。在我国,由于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法律的一致性,一般说来,合法的也往往是合理的,是符合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公平要求和法律所追求的目的的。令人不解的是,《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所基于的理由,在《条例》中却未予明确肯定。从逻辑的角度来看,就立法目的而言,《刑法》与《条例》是一种交叉关系;就概念的外延而言,“违法”是属概念(上位概念),“犯罪”是种概念(下位概念),二者之间是从属关系。人民群众同犯罪行为进行斗争需要正当防卫,同尚不构成犯罪的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斗争则不需要正当防卫,这既不合逻辑,又不合情理。对犯罪行为要进行制裁,对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也不能姑息和纵容,这不仅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正义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的道德要求。《条例》则未能充分反映这一道德要求,立法上的这一缺陷自然导致在法律适用时出现“合法不合理”的矛盾,从而使人民群众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合理性与公正性产生怀疑。

遗憾之二:挫伤了人民群众同违法行为进行斗争的积极性。

正当防卫行为是极具正义性的行为,符合中华民族惩恶扬善的传统美德,不但无害于社会,而且有益于社会。正当防卫的意义在于:1.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不怕违法犯罪分子的淫威,敢于挺身自卫,见义勇为,制止不法侵害,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2.可以使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畏惧法律,惧怕好人,从而在一定程序上起到制止和预防犯罪的作用。由于《条例》未规定正当防卫制度,实践中,公民因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实行正当防卫往往不能得到公安机关的理解和支持(此种案例比比皆是),甚至要承担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这必然要极大地挫伤群众同违法行为进行斗争的积极性,并且,还会使违法行为人在某种程序上得到纵容。这一立法上的缺陷所产生的负效应是极端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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