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发【2009】10号 2009年3月9日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论落到实处,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主要意义
依据我国法律,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主要是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但是,在现实中,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案件中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有的刑事案件发生后难以查获犯罪嫌疑人或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责任者,致使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不能实现,生活陷入困境,甚至由此引发恶性报复事件或者久访不息,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经济资助,既彰显党和政府的关怀,又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当地党委政法委领导下,积极探索和尝试对刑事被害人开展救助,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总结并推广这一做法,在全国范围内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形势下具有重要意义。
二、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应当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在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总体框架内,以解决刑事被害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为重点,全面落实党和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是在当前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建立的特殊时期,为解决刑事被害人特殊困难而采取的一种过渡性安排,既不同于国家赔偿,也有别于现行其他社会救助。各地要结合本地情况,就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作出部署,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切实发挥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救助急迫、有利于刑事案件依法妥善处理的积极作用。
三、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切实维护好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要用足用好现有法律规定,充分发挥甜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作用,由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刑事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在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帮助刑事被害人解决基本生活方面的突出困难。
(二)立足国情,从实际出发。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要充分考虑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狠的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文化观念,充分考虑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等因素。既要积极推进,又要循序渐进;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
(三)突出重点,逐步推开。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救助应当突出重点,确保有限的救助资金用于最需要救助的对象,为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案结事了创造条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救助范围再逐步扩大。
(四)公正、便捷、及时。在保证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公平、公正、监督到位的前提下,救助资金的审批、发放程序要便捷,以利于刑事被害人困难的及时解决,以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和案结事了。
四、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救助对象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刑事案件情况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救助对象的具体范围。当前,刑事被害人救助的重点是: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无法通过诉讼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因难妁近亲属。
因过失犯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如精神病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的刑事不法行为,导致严重伤残或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可以参照本意见予以救助。
(二)救助标准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具体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具体发放数额时,要综合考虑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实际民事赔偿情况、刑事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等情况。救助以一次性为原则。对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救助数额,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总额之内。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受理刑事案件的办案机关负责提出救助意见,并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救助资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发放给刑事被害人。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芬人无力履行赔偿义务,或因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救助意见;人民检察院对于不起诉案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救助意见;公安机关对于无法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正在侦办的尚未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救助意见。
政法委负责对办案机关提出的救助意见进行审批。
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的审核、管理和监督。
(四)救助的决定、资金的发放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救助意见和救助金额,报当地政法委审批决定。
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也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救助时,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身份、实际损害后果、获得民事赔偿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受理救助申请的办案机关要及时审查,将审查决定告知申请人。
政法委审批同意后,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救助资金发放给刑事被害人或近亲属。
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获得救助后,如果被告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有能力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其追偿。
(五)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财政部门对审批意见进行审核后,应当及时将资金拨付给提出救助意见的办案机关。年度终了,办案机关应当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当年发放救助资金的明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五、做好刑事被害人救助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工作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重视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及案件执行工作,确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够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调解工作机制,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近亲属代为履行赔偿义务。对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已经赔偿刑事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为不起诉的酌定情节之一;较重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刑罚执行期间,服刑人员及其亲属能够自觉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以在适用减刑、假释时酌情予以考虑。
各地要将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与落实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结合起来。对于暂时未纳入救助范围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实施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要通过社会救助途径解决其生活困难;符合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条件的刑事被害人,刑事被害人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低保、农村五保范围;对于参加社会养老、工伤、医疗保险的刑事被害人,刑事被害人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向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要将刑事被害人救助与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结合起来,对于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或者法律援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另行提出的内民事诉讼,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审理并减免相关诉讼费用,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要依法及时对申请法律咨询或代理的刑事被害人予以法律援助。对接受过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原则上不再给予涉法涉诉救助;对接受过涉法涉诉救助的,也不再给予刑事被害人救助。
六、加强领导,相互配合,确保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各地党委政法委要把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部署,协调、解决工作起步以及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重大问题。要注意建立并不断完善刑事被害人蝌工作的相关程序规则,严格规范提起、审批、发放、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要注重总结实践中的经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关于人民法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有关情况的
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
(2012年9月25日)
各位记者:
大家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近年来人民法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有关情况。
一、人民法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是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依据我国法律,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主要是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但现实中,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案件中,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导致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益难以实现,生活陷入困境。
为切实维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2004年以来,一些地方法院率先探索和尝试对刑事被害人开展救助。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项工作也高度重视,于2006年成立专题调研组,就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制度建设涉及的重点问题展开调研,积极向中央有关部门提出改革动议。2008年,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呼吁下,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纳入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部署,并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央政法委员会领导、协调下,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结合前期调研成果,研究提出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救助对象范围及标准、救助资金保障与管理、救助的审批与发放等基本问题作了原则规定,并要求各地据此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因地制宜地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为确保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积极、稳妥、有序开展,意见明确了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并要求各地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自行确定具体救助对象范围、标准的同时,重点保障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导致严重伤残甚至死亡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救助需求,救助数额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总额之内,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提高。
截至目前,已有20个省、市、自治区和130余个地、市出台了具体实施的专门文件,形成了一定的工作机制。宁夏回族自治区、江苏省无锡市还出台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地方性法规。
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至2011年,全国法院向刑事被害人发放的救助金额逐年递增,已累计发放救助金2亿3377万余元,12978名刑事被害人获得救助,缓解了因遭受犯罪侵害而在生活、医疗方面面临的燃眉之急。
二、人民法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是突出救助重点,确保有限的救助资金用于最需要救助的对象。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导致严重伤残甚至死亡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较一般刑事案件的被害人遭受的损害更大,而根据审判实践,这类案件中被告人赔偿能力不足的问题又恰恰最为突出,被害人的救助需求尤为迫切。人民法院将这部分刑事被害人作为救助重点,在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帮助刑事被害人解决基本生活方面的突出困难。
如被告人缪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年仅14岁,将被害人孙某捅伤致死。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同时,被判赔偿被害人亲属7万余元,但缪某的父亲因10年前遭遇车祸右腿落下严重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母亲卧病在床,根本无力赔付。而被害人孙某的父亲年近六旬,母亲身有残疾,生活更为困难。承办案件的法院对被害人的父母及时给予了救助,缓解了两位老人的困境。
二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主动提出救助意见,为案件依法公正处理创造条件。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通过深入了解案情,综合考虑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实际民事赔偿情况、刑事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等因素,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主动提出救助意见,及时发放救助款项,帮助被害人解决基本生活面临的困难,抚慰其受伤心理,从而保证了案件依法公正处理。
如被告人张某、赵某抢劫一案。被害人罗某遭遇抢劫时头部受重创,经法医鉴定为一级伤残,呈植物人状态。二被告人无固定收入,其中张某尚未成年,自幼父母离异,随父长大,家境贫寒,无任何赔偿能力。被害人罗某的父母也早年离异,罗某与母亲相依为命,为救治罗某,其母亲及亲属花费40余万元,几近倾家荡产。了解到被害人家庭的困难后,承办案件的法院及时启动救助程序,在案件判决的同时,为被害人罗某送去救助金,并积极联系当地有关部门,把罗某一家纳入特殊困难救助范围,办理了最低收入保障,帮助罗某的母亲联系解决了一份工作,案件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是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多方参与的救助格局和多元化的救助模式。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乃至社会机构的共同努力。人民法院在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中,积极推动落实社会保障制度,对于暂时未纳入救助范围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实施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帮助其申请社会救助,会同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以更加有效、有力地维护刑事被害人权益。
如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害人年仅15岁,因该案被害后导致高位截瘫。由于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被害人父母为被害人治病花光了所有积蓄,生活非常困难。审理此案的法院在了解这一情况后,不仅启动救助程序帮助被害人家庭渡过难关,还联系被害人居住地的民政部门争取对被害人的扶助,联系权威医院对被害人进行诊疗,聘请心理辅导专家为被害人做心理疏导等,扩大了救助效果。
三、关于下一步工作安排
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开展以来,各地普遍反映这项工作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彰显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是我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不断加强的又一重要举措。下一步,人民法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推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不断深化:
一是进一步推动救助工作在地、市一级的贯彻落实。鉴于现阶段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重点放在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甚至死亡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这类案件多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在地、市一级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更有利于救助工作及时开展。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推动地、市一级建立救助机制,及时解决相关案件被害人面临的急迫困难。
二是积极推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地方立法。从长远来看,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是一项制度安排,最终应当纳入法治轨道。几年来的救助实践表明,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进行地方性立法是具备条件的。各地法院将积极争取地方人大支持,采用地方立法或者以人大常委会决议的形式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总结地方法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经验,配合全国人大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立法调研工作。
三是着力推动救助工作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发挥作用。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被害人及其亲属最需要慰藉的时候,由国家予以救助,充分体现了国家关怀,有利于抚慰被害人及其亲属,舒缓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情绪,为案件公正、妥善处理创造良好条件,是刑事审判化解矛盾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是刑事案件依法公正审判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保证国家法律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执行,确保司法公正。
谢谢大家!
附:相关地方性法规条文摘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
第一条为了帮助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解决特殊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因严重暴力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需要给予困难救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是指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刑事被告人无力支付赔偿,刑事被害人或者由其赡养、抚养、扶养的近亲属(以下简称近亲属)无能力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支出,确有特殊生活困难,给予的一次性临时救助。
本条例所称办案机关是指办理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作为向贫困县(市、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资金的预算补助。
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为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提供捐助。
《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活动,缓解刑事被害人的家庭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是指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救助申请人给予的一次性经济救助。
第四条 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与社会保障和其他救助相结合;
(三)公正、公开、救急、便捷。
第五条 本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负责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查、提出救助意见和救助金发放。
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金融等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做好特困救助申请的调查核实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同级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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