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原则
国籍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这是说:作为多民族国家,我国各民族人民都平等地拥有共同的中国国籍,不因民族的大小和状况不同而有区别。这既有利于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有利于反对外国挑拨少数民族中的个别人搞民族分裂主义。
男女平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在因出生取得国籍方面,我国国籍法第4条、第5条不采取父系血统原则,而采取男女平等原则,即无论父亲或母亲是中国公民,子女都可以取得中国国籍;(2)在因加入取得方面,我国国籍法没有妻随夫籍的规定,体现妇女国籍独立原则。外国女子为中国男子结婚并不因婚姻关系而当然取得中国国籍,中国女子与外国男子结婚并不因婚姻关系而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丈夫加入或退出中国国籍并不当然引起妻子国籍的变化。
2.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
中国国籍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体现这一原则的内容是:(1)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所生子女不具有中国国籍(第4条、第6条);(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3)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8条);(4)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消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8条);(5)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获批准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13条)。
解决双重国籍问题是我们处理国籍问题的重点。特别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一度影响到中国与有关国家的关系。新中国政府在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上,就华侨的国籍问题与有关国家友好协商,先后与印度尼西亚(1955年)、菲律宾(1973年)、马来西亚(1974年)、泰国(1975年)等国就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签订条约或发表联合公报,确认了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
3.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国籍原始取得原则
在因出生取得国籍上,中国主要采取了血统主义原则:(1)对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4条);(2)父母一双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可见,中国立法在因出生取得国籍的一般情况下是采用血统主义原则的。中国国籍法仅在特殊情况下采用了出生地主义原则: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6条)。
4.防止和减少无国籍现象原则
中国国籍法和其他法律,都有利于防止和减少无国籍现象,如前述第6条的规定。另外,无国籍人依照中国国籍法的规定可以申请中国国籍。我国国籍法和其他法律均不以任何理由剥夺中国国民的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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