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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解决当前社会反映“立案难”问题的若干意见
发表时间:2014-04-26 浏览次数:504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解决当前社会反映“立案难”问题的若干意见

桂高法发[2013]1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区法院立案工作,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切实解决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 “立案难”问题,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区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对新时期立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1. 立案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入诉讼的第一个环节。依法及时立案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精神的客观要求,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体现,也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的现实需要。全区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立案工作的重要性,切实统一思想认识,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2.充分保障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起诉权利,努力消除人民群众诉讼障碍,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立案。不得为片面追求审判工作绩效考评指标排名,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在年末、季末、月末不立案或者限制、拖延立案,不得限定每日立案数量。

3.切实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强化“立案信访窗口”的综合服务功能,杜绝形式主义,把人民群众的诉讼利益和诉讼需求放在首位,认真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切实减少群众诉累。

4.切实改进司法作风。“窗口”法官应当保持良好精神面貌,做到接待热情耐心、文明规范,善于用人民群众听得懂、易接受的语言和方式进行沟通交流,坚决杜绝对人民群众冷漠、生硬、蛮横、推诿、拖延等不良现象,坚决消除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不良作风。

二、严格依法审查立案

5.严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审查当事人的起诉(含申请,下同),禁止法外附加立案条件,人为抬高立案门槛,确保程序公正。

6.审查起诉应当围绕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人是否具备法定主体资格,是否有明确的被告,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进行,不应要求当事人过度提供起诉证据材料,不应审查涉及实体裁判的事实和证据材料。

7.及时依法立案。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予以立案,能够当场受理的,应当即时办理立案手续。

8.加强立案释明与裁定。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理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或者不属本院管辖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告知纠纷解决的途径或者方式。经释明后当事人仍坚持起诉的,应当依法作出书面不予受理裁定。

9.推行立案合议制。对新类型、复杂疑难、有重大影响等案件,应当提交合议庭评议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必要时以审判长联席会议等形式扩大讨论,确保准确立案。

10.加强先行调解工作。对当事人要求立案的纠纷,“窗口”法官认为适宜调解且当事人不明确拒绝的,应当先行调解或者委托有关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立案,不得以拖促调、久调不立。

11.加强异常诉讼规制。通过信息研判、主动约谈、法律释明、风险提示等方法,及时发现虚假诉讼、非法公民代理等扰乱正常审判秩序的行为,依法加强规制。

三、进一步规范立案审查工作

12.严格落实“窗口”工作制度,规范立案审查程序,统一立案审查要求,落实工作责任。

13.规范起诉材料接收。“窗口”接收诉状和有关证据材料,必须出具收据,由经办人签名,加盖签收印章。不符合立案条件或者当事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诉状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不签收的,应当挂号邮寄退回,并将退回清单和邮件单据留存备查。

14.实行一次性告知。对符合起诉条件但材料不齐全或者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向当事人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或者内容。

15.落实首问负责制。首次接待当事人的“窗口”法官应当负责完成全部立案手续办理事宜,不得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因外出工作、学习等原因不在岗的,应当委托其他法官代为接待、答复、办理。

16.推行立案公开。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以及可以选择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等立案阶段相关信息,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四、进一步完善立案便民措施

17.深化“窗口”建设,完善“硬件”,提升“软件”,充分发挥好“窗口”的八大功能,为人民群众打造便捷、有序、高效、温馨的诉讼环境。

18.实行一站式服务。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引导、立案审查、先行调解、司法救助、查询咨询、材料收转、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全方位、一站式诉讼服务。

19.加强诉讼引导。制定诉讼指南,刊印成册并录入触摸式查询系统以及法院外网,供当事人免费取阅和便捷查询。设立导诉台或者导诉窗口,由专人就诉讼事项办理相关事宜提供咨询服务,指导当事人诉讼。

20.推行便捷立案。扩大人民法庭直接受理案件范围,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庭起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立案,并及时通过远程系统录入案件流程管理体系;对巡回审理中的案件要随立随审,及时补办立案手续。

21.实行无间断服务。对正在办理的立案事项,“窗口”法官不得以下班为由中断工作。基层人民法院的“窗口”和人民法庭应当设立午间值班岗,实行工作日无间断立案,方便群众诉讼。

22.开辟绿色通道。对老弱病残孕、农民工等当事人,设立专门立案窗口,优先办理相关事宜。

23.做好口头起诉服务。起诉人不能书写起诉状,且委托他人代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窗口”法官询问情况后制作起诉笔录,予以宣读并交其签名确认。

24.推行诉前协助调查函制度。当事人在起诉阶段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被告身份信息等立案必需的程序性证据的,可由其代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查询函,向有关部门查询和收集。

25.推行立案预审查制度。对当事人起诉时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起诉有关材料原件的,可以对有关材料进行预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约期交验材料原件后即予正式立案受理。

26.加强立案信息化建设。开展网上立案工作试点,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开发网上诉讼服务软件系统,实现网上立案、网上申诉和申请再审、网上查询案件审理情况。

五、进一步加强“窗口”队伍建设

27.按照“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勇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窗口”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素质能力。

28.加强“窗口”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确保政治素质高、协调能力强、审判业务好、纪律作风优良,成为“窗口”工作的坚强领导核心。

29.配齐配强“窗口”力量,将政治素质好、审判经验丰富、群众工作能力强的法官充实到“窗口”,确保“窗口”功能充分有效发挥。

30.全面加强“窗口”队伍思想政治、业务能力、纪律作风、反腐倡廉建设,强化宗旨意识、能力训练、作风养成,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

31.进一步关爱“窗口”干警,在政治上培养,政策上倾斜,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心理调适,推行“窗口”岗位法官定期交流轮换制度,保持队伍的整体活力和工作热情。

32.充分发挥“窗口”培养锻炼干部的作用。把“窗口”变成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基地。建立完善新提拔人员到“窗口”锻炼等制度,强化群众观念和信访责任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水平。

六、进一步加强对立案工作的监督管理

33.切实将立案工作作为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各级法院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推动“窗口”工作健康开展。

34.进一步完善审判工作绩效考评体系,合理设定各项考评指标和权重,确保考评更具科学性,更加符合审判工作规律,防止人为导致“立案难”。

35.加强监督检查。上级法院定期对立案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以及登记收据情况等进行检查、抽查,及时对不立案投诉进行督查处理。对数据造假和依法应当立案而拖延或者不立案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一票否决。

36.及时处置立案投诉。通过公开网上投诉信箱、开通投诉电话、设置意见箱等形式倾听人民群众对“窗口”工作的意见建议,认真处理当事人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反馈,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改进立案工作。

37.推行院庭领导轮值制度。安排院领导和审判业务部门领导到“窗口”轮流值班,负责复杂疑难案件的接待释明、立案指导以及信访维稳突发事件的处置。

38.落实院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认真倾听群众意见,依法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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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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