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行政行为法 > 行政许可法 > 行政许可实施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甲醇进行生产作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甲醇进行生产作业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4-04-17 浏览次数:24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甲醇进行生产作业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甲醇是一种有毒危险化学品,易经胃肠道、呼吸道和皮肤吸收,对人体产生健康危害,可致视神经损害,引起失明,急性中毒表现为头痛、眩晕、乏力、嗜睡和轻度意识障碍等,重者出现昏迷和癫痫样抽搐,甚至死亡。近年来,部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用甲醇代替乙醇进行亮珠制造、点尾药调湿等生产作业,由于职业卫生条件不达标、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一些作业人员中毒甚至个别人员失明。

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保护烟花爆竹生产作业人员健康,各地区要充分认识甲醇的毒性危害,高度重视职业健康保护工作,组织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严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甲醇代替乙醇进行亮珠制造、点尾药调湿等生产作业,对违规使用甲醇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甲醇是一种有毒危险化学品,易经胃肠道、呼吸道和皮肤吸收,对人体产生健康危害,可致视神经损害,引起失明,急性中毒表现为头痛、眩晕、乏力、嗜睡和轻度意识障碍等,重者出现昏迷和癫痫样抽搐,甚至死亡。近年来,部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用甲醇代替乙醇进行亮珠制造、点尾药调湿等生产作业,由于职业卫生条件不达标、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一些作业人员中毒甚至个别人员失明。

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保护烟花爆竹生产作业人员健康,各地区要充分认识甲醇的毒性危害,高度重视职业健康保护工作,组织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严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甲醇代替乙醇进行亮珠制造、点尾药调湿等生产作业,对违规使用甲醇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4月14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甲醇进行生产作业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行政许可监督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55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