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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投资方式的特点
发表时间:2013-07-22 浏览次数:266

由bot投资方式的自身特征及其与其他投资方式向比较得出,bot 投资方式的特点科概括如下:

1、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引入了强有力的国家干预。

同时,经济学在理论上也肯定了“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市场经济逐渐演变成市场和计划相结合的混合经济。bot投资方式恰恰具有这种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的特色。一方面,bot能够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bot投资项目的大部分经济行为都是在市场上进行,政府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竞争机制。作为可靠的市场主体的私人机构是bot投资模式的行为主体,在特许其内对所建工程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这样,承担bot项目的私人机构在bot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完全符合经济人的假设。另一方面,bot投资方式为政府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就是和私人企业达成的有关 bot项目的协议。尽管bot协议的执行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但政府自始至终都拥有对该项目的控制权。在立项、招标、谈判三个阶段,政府的意愿起着决定的作用。在履约阶段,政府又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在项目经营中价格的制定也受到政府的约束,政府还可以通过bot法律、法规来约束bot项目公司的行为。

2、bot投资方式以特许权为前提。

投资者只有取得特许权后才可以从事项目建设。在政府和私人企业相互需要的基础上,政府与私人企业签订特许协议,通过政府的权力让渡,使得私人资本有机会参与对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政府的这种权利让渡只是出让建设的权利,包括为收回投资而给予投资者一段时期内经营管理的权限。到特许权期限届满时,投资者将项目所有权归还政府。

3、投资主体多元化和风险的分担与管理。

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数额巨大,投资回报周期长,项目风险大。因此,单个或少数的几个投资主体难以完成bot项目的投资或单独承担建设风险,所以,bot投资方式涉及多个项目投资主体,有项目公司、政府、贷款人、建设者、保险公司、经营公司等,在他们之间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并且按照特许协议的规定进行投资,分担风险、共同管理。

4、财产权利的特殊性。

作为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对其项目拥有所有权,但始终是一种不完全的财产所有权。在项目公司设立之初,其尚未形成的财产已经抵押给贷款银行且这一抵押权需征得财产本来所有人的同意。在项目建成后,在整个还贷期间,项目公司的财产始终处于抵押权的限制下,并在回报期内,随着回报额的增加和经营期的减少,未来所有人即政府的实际所有权将逐步扩大,甚至所有权完全转交给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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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监督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9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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