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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许可证更改、展期、遗失的处理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495

各类进出口企业领取进口许可证后,因故需要对进口许可证更改、延期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申领单位因故需要更改进口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进行。申领单位应填写进许可证更改申请表,按表中要求填写清楚,连同原许可证第一、二联交原发 证机关;

更改进口商、收货单位、商品名称、规格和数量等内容,须重新申领进口许 可证;

进口许可证有效期需要延期,申领单位一般应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并提供进 口合同。如确实签定了进口合同,发证机关可视情况给予延期,最长延期半年, 延期后不得再展期;如在有效期内未签定合同,不得再申请展期。

申领单位如丢失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和该证的报关口岸海关挂失。由发证机关审查确属丢失后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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