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精神,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当年公布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中有关“易制毒化学品”品种范围,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有关申办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证程序如下:
一、进口企业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各市(县)外经贸局)提出申请、领取批复(三个工作日),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加盖企业公章;
2、《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
3、保证书(包括最终用户),加盖企业公章;
保证书内容主要包括:
(1)国外企业资料:国外出口商和生产商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等;
(2)国内企业资料:国内经营企业(进口企业)和最终用户(生产厂)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企业法人代表等;
(3)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品名称、数量和用途,保证进口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正常生产,不用于制造毒品或不流入非法制毒渠道,不再转口或复出口,不作他用等等。
4、进口合同(一般贸易)、与最终用户签订的购销合同(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企业和最终用户)复印件(盖工商局有效印章);
6、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企业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最终用户(生产厂)生产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均一式三份。
二、进口企业向省外经贸厅审核部门(省外经贸厅外贸管理处)申报、领取《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的批准件(五个工作日),需提交下列文件:
1、《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正本二份);
2、当地外经贸局向省外经贸厅上报申请批文(正本一份);
3、当地外经贸局向省外经贸厅出具的保证书(正本一份);
4、还需提交上述“一”中1、3、4、5、6项申请材料各一份(正本)。
三、进口企业向商务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司出口管制处报批、领取《商务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十个工作日),需提交下列文件:
1、提交由省外经贸厅外贸管理处审核、签字、盖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正本一份);
2、提交上述“一”中1、3、4、5、6项申请材料各一份(正本);
3、提交上述“二”中2、3项申报材料各一份(正本)。
四、进口企业在办妥上述“一、二、三”项工作后,凭以下有关批件,向商务部许可证事务局申领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证(六个工作日),具体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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