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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购香烟自用被烟草专卖局收缴
发表时间:2013-02-04 浏览次数:281

案情:

春节到来,送礼自然不能少。由于本地供货不足,江苏扬州的杨先生于是在山东鱼台购买了105条香烟,委托于先生捎带回老家。没想到开车至徐州沛县时,被烟草专卖局和公安的联合执法队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没收。后来沛县公安局称,于先生携带的香烟属于自用,不构成犯罪,但于先生托朋友交了1万元到派出所才被放出来,收取时仅开了一张收据,并未写清名目。于先生感到很疑惑,携带香烟自用怎么就违法了,交的一万元也没说明罚款缘由。

律师说法:携带香烟超量或被行政处罚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卷烟等烟草制品属于国家专卖品。按照相关规定:异地携带烟草制品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即10包装50条),超过50条则需办理携带证。

上述案例中,于先生携带香烟数量已超出限制数量,已构成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对事主处以罚款,一般以超过部分的20%-50%处罚,同时可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还可没收。

相关法律知识: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三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国烟专〔2008〕18号

一、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个人在最高限量以内携带卷烟,不需办理携带证明。

二、卷烟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跨地(市)携带业务用烟,超过个人携带卷烟最高限量的,必须向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携带证。卷烟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跨地(市)携带业务用烟的数量每人次不得超过5万支(2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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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监督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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