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行政行为法 > 行政许可法 > 行政许可监督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纠正企业名称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纠正企业名称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4-02-26 浏览次数:476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企字(2001)第187号

北京、上海、重庆市,山西、江苏、河南、湖南、广东、海南、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办理中国东方电气集团规范登记时,发现集团核心企业所属全资企业中,一些企业名称冠以了“中国”字样(名单附后)。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 七 条的规定,凡使用“中国”字样的企业名称,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上述企业名称均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你局或你局下属工商行政管理局越权核准企业名称的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其核准的企业名称均不受法律保护。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你局或责成下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附件所列企业名称立即予以纠正,并将纠正情况于2001年8月31日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

二、请你局对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进行一次检查,如有越权行为,应立即纠正。在今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切实采取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类似情况。

附件:越权核准使用“中国”字样的企业名单

1.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北京分公司(核发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上海公司

3.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广东公司

4.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海口公司

5.中国东方电气集团重庆公司

6.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新疆公司

7.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山西公司

8.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南京公司

9.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郑州公司

10.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长沙公司

11.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西安公司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纠正企业名称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行政许可监督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37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