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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6-21 浏览次数:377

发布部门:广东省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0]115号?

粤府办[2000]115号? 

 

省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在行政应诉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年十月十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为规范省人民政府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应诉工作,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对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出庭应诉。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实施,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省人民政府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承办应诉事务。?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省人民政府委托的组织以省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工作部门、受委托的组织负责承办应诉事务,但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指导办理。?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者以省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部门、受委托组织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收件人员应在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注明收到日期,并按急件于当日通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程序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六条   对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就原告的起诉资格、诉讼时效、诉讼请求及理由等方面的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应诉意见,并按照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报送审批。应诉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情简介,包括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省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对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结果的基本分析等;? 

(二)拟出庭参加应诉的委托代理人的名单;? 

(三)答辩状(稿);? 

(四)在诉讼期间应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的意见;? 

(五)在诉讼期间应否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的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对呈报的应诉意见,各级领导应及时审批。主管领导不在的,由其他领导审批,在3日内将批示及有关材料退回承办单位。? 

第七条   原告已经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经办人员应当在2日内拟出书面意见,按照审批程序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报省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以省人民政府的名义将书面意见送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直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配合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好有关应诉事务。?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省人民政府委托的组织承办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应诉的案件,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将应诉意见等连同起诉状副本一并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领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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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监督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94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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