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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
发表时间:2012-06-04 浏览次数:450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为规范省人民政府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应诉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对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出庭应诉。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实施,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省人民政府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承办应诉事务。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省人民政府委托的组织以省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工作部门、受委托的组织负责承办应诉事务,但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指导办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者以省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部门、受委托组织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收件人员应在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注明收到日期,并按急件于当日通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程序报告省

人民政府。

第六条对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就原告的起诉资格、诉讼时效、诉讼请求及理由等方面的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应诉意见,并按照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报送审批。应诉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情简介,包括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省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对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结果的基本分析等;

(二)拟出庭参加应诉的委托代理人的名单;

(三)答辩状(稿);

(四)在诉讼期间应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的意见;

(五)在诉讼期间应否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的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对呈报的应诉意见,各级领导应及时审批。主管领导不在的,由其他领导审批,在3日内将批示及有关材料退回承办单位。

第七条原告已经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经办人员应当在2日内拟出书面意见,按照审批程序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报省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以省人民政府的名义将书面意见送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直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配合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好有关应诉事务。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省人民政府委托的组织承办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应诉的案件,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将应诉意见等连同起诉状副本一并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领导审定。

第十条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出庭应诉的案件,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原具体承办该案的机构,应当根据庭审不同阶段的需要拟出具体意见供领导参考。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活动。受委托的代理人至少有一人是熟悉法律并有实践工作经验的人员。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受委托的代理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代理权限,作出委托的时间及有效期限。授权委托书由省长署名,加盖省人民政府印章。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应诉的需要,可决定委托代理人代理下列权限中的一项或者几项:

(一)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二)承认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三)同意全部或者部分赔偿并进行和解;

(四)上诉或者申请撤回上诉;

(五)申请执行;

(六)其他需要委托的事项。

第十四条委托代理人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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