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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管理所不能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发表时间:2012-03-03 浏览次数:432

 2002年,河南省镇平县安子营乡刘张营村村民张伟准备建一家养殖厂,于是向安子营乡乡政府递交了用地申请。此后,安子营乡下属的村镇建设管理所给张伟颁发了《村镇规划选地意见书》,将位于刘张营村16组的一块土地确定由张伟使用。

孰料,修建养殖厂的工程“惹急”了村民张荣祥。原来,在安子营乡村镇建设管理所颁发的用地许可中,将张荣祥的承包责任田规划在了张伟的用地范围内。2010年3月20日,张荣祥一纸诉状将安子营乡人民政府告到了镇平县人民法院,要求法庭判决撤销安子营乡政府给张伟颁发的用地许可。

由于安子营乡村镇建设管理所没有到现场勘查、丈量、放线定界规划,在庭审中拿不出一份证据用以支持其给张伟发证许可用地的正确性。

■以案释法

管理所不能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10年5月28日,镇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安子营乡村镇建设管理所,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资格,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向张伟颁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安子营乡政府承担。安子营乡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交证据,亦未向法院说明理由,故应当认定该用地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一审判决下发后,第三人张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张伟负担”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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