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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4]31号 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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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关于深化更加紧密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2014年6月10日,北京)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邀请,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总理谢赫·哈西娜于2014年6月6日至11日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访问期间,国家主席习近平会见了哈西娜总理,李克强总理同哈西娜总理举行了会谈,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会见了哈西娜总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关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库[2014]69号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山东、青岛、广东、深圳、宁夏财政厅(局、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关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信用评级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库[2014]70号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山东、青岛、广东、深圳、宁夏财政厅(局、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咨询律师: 胡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精神,现将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公告如下: 一、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一)申请 1.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33号 为加强成品油行业的税收管理,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将从事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的经销企业(以下简称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8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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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14〕 2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
咨询律师: 胡骅
涉农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和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2]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经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同意,现就2014年减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治理涉农价格和收费中的突出问题。完善和落实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严禁违规出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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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 现将《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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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检测评估和能力论证报告报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减载靠泊船舶吨级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海港平面设计规范中的设计船型系列执行。 二、按照2006年以来我部颁布的15万吨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进行建设且经竣工验收证书确认的码头,可以靠泊现行规范规定的15万吨级集装箱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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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建立河流水电开发与环境保护统筹协调机制,深化落实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做好水电开发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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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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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4〕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坚持世界贸易体制规则,经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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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监督]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第八条 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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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监督]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国土资源部2000年1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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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自2000年我部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以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保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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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它海域,对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出让、转让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必须遵守本办法,对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需进行转让评估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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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坚决禁止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擅自预(销)售商品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擅自以认购、团购、选号、登记摸底、吸纳会员、办理ic卡、收取定金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违反规定的,由房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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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及中央在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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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1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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