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发表时间:201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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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6月09日
申请人:某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在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之前,罗湖区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了听证通知书。
【代理思路】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两方面,程序的合法和实体合法。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在阅卷中发现了两个问题:一是申请人的深规土罗罚[2002]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建筑物是位于罗湖区凤凰路黄贝岭下村预h219-0112宗地内181号私房一栋三层,占地面积130平方米,建筑面积400平方米,而被申请人的建筑物是八层的私房,要限令拆除的建筑物与被申请人的建筑物现状不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6、3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时,必须经过调查取证,做到认定事实清楚、明确,利于执行。显然,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不利于执行。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84条:“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一百八十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第86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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