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行政中最独特的一部分,多年来我国依法行政的重心放在行政合法上,即行政主体、行政内容、行政程序、行政行为合法等,这是依法行政基本的含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有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责。其职能的发挥,主要体现在查处经济领域内违法违章行为。为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好这一职责,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了其对当事人享有行政处罚权。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要求,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必须确保合法性。但是依法行政仅仅强调行政合法是不够的,还必须强调行政合理,特别是对行政执法部门而言,能否在合法的前提下合理的执法,尤其是能否正确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准确的选择行政处罚的罚种,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也是对一个执法部门水平、服务意识的真正考验。
一、规范行政处罚种类裁量的必要性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性,对行政机关合法合理的处理每个案件,有很大的积极作用,但其消极的一面也不容忽视,因行政自由裁量本身固有的特征,其存在着使用不当甚至被滥用的可能。在工商行政执法中,对行政处罚种类的选择则是行政自由裁量权中最显著、最独特的一部分,也是行政处罚中最核心的内容。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工商部门可以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有:(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而在工商部门的专门法律法规中又增加了撤销注册登记、取缔、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用等新的处罚种类,在众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如何进行选择并准确适用,直接牵涉到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也是每一个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二、 工商部门行政处罚中对处罚种类的选择
笔者对工商部门在行政处罚中可能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简单梳理,将其包含的行政处罚种类归结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确定型。是指法律规定对处罚结果必然产生影响的处罚种类。对于这一类型,法律不允许执法人员有任何自由斟酌的余地,而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选择处罚种类。在立法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
1、单处: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一个违法行为只使用一种处罚种类。即针对某一类违法行为,只有一种可适用的具体的行政处罚种类,行政机关依法只能单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该类违法行为就只能适用罚款;又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警告与罚款之间用“或者”连接,表示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并用。需要说明的是,单处适用处罚种类或形式单一的违法行为,它所针对的只是一个违法行为,既不同于一事一罚,也不同于一事不再罚。
2、并处:是指行政机关对一个违法行为适用两种和两种以上的处罚种类的处罚方法。法律规定两种以上处罚种类时是以“并处”、“处”相联的形式规定的,这时行政机关必须适用并处。并处的规定在立法中很普遍,绝大多数法律都规定有并处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在这里,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是法定的并处。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必须既没收又罚款。事实上,这表明立法在设定对这种违法行为处罚时,已经综合考虑了这种违法行为的特点与情节程度,相应地设定了并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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