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行政处罚时效?
发表时间:2012-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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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行政处罚时效的计算:“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就是说,对2年期限的计算方法有三种情况:第一,行政违法行为没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即违法行为一次完成)的,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发现之日,下同)计算,超过2年不再处罚。第二,行政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超过2年不再处罚。第三,行政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即不间断的持续状态)的,也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超过2年不再处罚。
超过处罚时效不能给予行政处罚意味着不仅不能处以罚款,同时也不能给予其他行政处罚,比如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就审计机关而言,因超过时效而对被审计单位不能做出行政处罚时,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审计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审计处理。因为审计处理没有时效的限制,审计处理是一种纠正措施,不是惩戒措施。审计处理的种类见2000年审计署1号令《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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