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一般是指违法的个体或群体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在主观方面缺少过错的行为不能被认为是违法行为。行政违法的主观方面,则是指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人们一般认为,行政违法的构成必须要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总的来说,这一观点并无不妥。但是,在对行政违法的主观方面进行分析时,我们又要采取不同于犯罪构成分析的态度。不应不区分违法主体而一概要求必须认定违法者的主观心态是故意(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还是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以及过错的程度,而应针对不同的违法主体或不同的违法形态作具体分析和要求。我们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对行政公务人员个体的行政违法,必须要确定其主观过错心态——是故意或过失;对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而言,则无需严格区分其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态,对行政机关组织体行政违法的构成没有直接影响,我们只需确定行政违法行为是在行政机关的主观意志支配下所为的行为即可。当然这种主观意志会表现为一定的主观过错,但对其主观过错心态的特征,在确定行政违法构成时无需我们具体深究其具体表现形态,而且在实践中要证明行政违法行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是非常困难的。如果以违法意图(可以作为某些特殊行政违法形式如滥用职权的要件)作为行政违法构成的一般要件,就会使法律对许多类型的行政违法及其责任的设定形同虚设。
(一)行政机关的主观意志 行政机关(包括其他行政公务组织)代表国家行使一定国家权力,其主观意志应是与人民整体意志、国家意志相一致的,它们通过行政职权的行使来贯彻和体现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而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要求行政机关中的公务员运用自己的思想、智能和法律意识指导行为过程,即通过自己有意志的行为来贯彻、执行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公务员执行公务时的主观意志活动,绝不是简单的个人意志,它归属于行政机关的组织意志。行政机关是组织体,它也应存在一定的主观意志,其意志是通过公务员以一定结合方式形成的。这一主观意志指导和支配整个行政机关组织体的活动,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也必须服从这一整体意志。这一整体意志往往与行政职务特别是领导职务紧密结合在一起,掌握领导权的行政首长或负责人代表行政机关的意志,其执行公务的意志一般就是行政机关的意志。如《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在调查终结后,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决定或作出其他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或者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可见,负责人的意志代表了行政机关的整体意志。一般而言,凡公务员以行政机关名义执行公务的主观意志活动,都非其个人意志而是行政机关的意志。不能因为行政机关是组织体,就认为其不具有主观意志或主观过错。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的主观意志(或过错)通过行政公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的意识和行为状态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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