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对质
发表时间:201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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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对质是在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和指挥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特定的案件事实或证据事实进行相互询问、辩驳,以此查明案件事实的查证方法。对质 也叫做“质证法”,是一种传统的查证方法。一般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人关于特定事实的陈述出现重大矛盾时,为了确认哪个人的证言是可靠的,法院组织他们 当面对质。
我国司法实践中注意到了当事人对证人的询问权利,强调了证人个别作证原则,以及法官判断证人证言的权利。但是一些司法实际部门由于片面理解证人个别作证原 则,不允许证人相互之间对质,从而不利于发现案件真实。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证据规则中加入了证人对质的方法,对证人对质作了明确的规定。
人民法院组织证人对质的前提条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并且,这种矛盾存在难以确定真伪的情形。在审判人员分别询问证人和当事人询问证人的 过程中,审判人员发现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有必要进行对质的情况下。可以就互相矛盾的陈述提出质询,通过对质进一步暴露矛盾并解决矛盾,从而帮助审判人员对 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作出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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