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强化被告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为了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原告,证据规则强化了被告的举证责任,而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规 则。既规定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要对自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向法院提供证据来加以证明;又规定了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行政机关 在不能提供或不能在期限内提供相应证据时,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由于被告负举证责任,所以证据规则特别强调,即使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也不能免除被 告的举证责任。
另外,还有许多规定体现了保护弱者的思想。如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但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法院就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调取被告当时未收集的证据,这就要求行为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的当时就必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防止出现法院与行政机关共同审原告的现象。明确规定被告不到庭而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将不作为定案的依据,除非是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这样规定将进一步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出庭义务。
二、严格举证期限证据规则规定,行政机关的举证期限为10天,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被告不仅要在此期间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而且还要提供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就要被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方也有举证期限的规定。原告要在开庭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同时也规定原告在一审程序 中未提供证据,而到留到二审法院再提供且无正当事由的,法院将不予接纳,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搞“诉讼突袭”。所以,有证据还是及早出示,免得“过期作 废”。
三、司法认知问题继民事证据规则确定了司法认知制度之后,在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中对此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了无须当事人举证的五种 事实,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的除外(不包括自然规律及定理)。比如已经被法院判决书确认的事实,当事人就无需再提供证据对判决书确认的事实加以证明。
四、关于证 人证言的新规定证据规则赋予证人作证的义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证人出庭作证应出示身份证件。并加强对证人的保护,这是迄今为 止关于证人保护最具体的一部法律规范。明确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法院应当对证人、鉴定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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