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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证据保全
发表时间:2013-12-31 浏览次数:148

申请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人为公民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

(二)资格证明;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明;接受拆迁委托的被委托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拆迁人应提交作为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的证明;

(三)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提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证明;

(四)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的决定或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限期拆迁的公告;

(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什么样的情形下,拆迁人可以以证据保全方式拆除拆迁户的房屋?

以下四种情况下,拆迁人可以以证据保全方式拆除拆迁户房屋:(1)产权不明确房屋;(2)所有人不在本地又未委托代理人的房屋;(3)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的房屋;(4)代管房屋。

拆迁人以证据保全方式拆除房屋应按什么程序进行?

具体操作按以下程序进行:(1)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2)对被拆除房屋作出勘察记录;(3)向公证机关办理补偿款提存和证据保全手续;(4)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实施强制拆迁证据保全时,应该如何操作

实施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

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物品清点登记后,凡不能立即交与被拆迁人接收的,公证员要监督拆迁人将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仓库中,并对物品挂签标码,丢失损坏的,仓库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公证处可以接受拆迁人的提存申请。

什么是拆迁律师见证

律师见证是律师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律师事务所及见证律师的名义,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证明的活动。律师见证与公证相比有自己独特的优势:律师见证的程序比较方便、灵活、快捷;见证过程中能提出法律意见,对尚未成熟的事件能提供法律帮助;尤其是当地公证机关受到拆迁人或政府的干预,公证机关不给公证的,可以委托律师见证。这些优点是公证无法具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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