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地位
发表时间:201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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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法律地位如何,理论界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检察院兼有公诉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双重性质。当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它兼有公诉人和民事原告人的双重身份,而且检察机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具体的主张和行使变更诉讼请求、和解等一系列实体意义上诉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始终是公诉人,不可能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更不能享有民事原告人的一切诉讼权利。
第三种观点认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诉讼地位不属于原告人,而是以国家代表人的名义,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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