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是指根据某一事实(基础事实)的存在而作出的另一事实(推定事实)存在的推定,其实质就是司法机关(当事人)认定(证明)事实的一种方法,即在直接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对待证事实作出假定性的认定。它是证据法的重要制度,它对于实现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和解决证明中的困难,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适用推定的过程中,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常态联系,这样的常态联系是人们通过生活中长期、反复的实践所取得的一种因果关系经验。当一方当事人证实了某一事实(通称为基础事实),而另一种事实(推定事实)则假定被证实,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来推翻这种推定,或者使推定事实处于前后矛盾状态。因此在诉讼中推定的意义还表现在:以存在符合法律规定或客观因素和情况为由,将本应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转移至他方当事人。如果他方不能有效举证,则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有法律理由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这里的法律理由是指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应当建立的书面材料。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适用推定该主张即为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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