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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发表时间:2008-05-25 浏览次数:347

什么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 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和判决的共同诉讼。其特征有三: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或多数当事人。

  2、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3、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并在裁判中合一确定诉讼标的,对多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内容相同的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55条却规定: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所谓必要共同诉讼,是指诉讼标的的共同。正确理解诉讼标的共同有利于准确确定诉讼中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标的共同,应是标的的同一,具体来说就是指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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