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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诉讼权利(中)
发表时间:2007-08-21 浏览次数:342

原告的诉讼权利(中)

作者:许昭霞律师 发表于:中国医药报

有权增加、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增加、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是原告方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医疗纠纷民事诉讼通常审理时间较长,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的损失常常持续发生,比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常常随着诉讼进行而不断增加,造成损失项目、数额的变化;同时,有些损失项目的计算基数也会发生变化。因此,原告有权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是依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统计年度相关统计数据作为基数进行计算的,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间通常较长,常常跨年度,有些案件甚至跨好几个年度方能审理终结,原告方有权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原告有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通常见于通过庭审发现某些诉讼请求明显没有证据和依据支持,从而在辩论终结前提出放弃该项诉讼请求。

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但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有权申请回避原告有权要求与案件及被告有关的可能影响公正的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回避,以保证案件能得到公正的审理。对于回避制度的具体规定,前文已有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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