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民事、经济官司中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一)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二)申请回避的权利;
(三)提供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辨论的权利;
( 五)申请调解的权利;
(六)双方自行和解的权利;
(七)提起上诉的权利;
(八)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
(九)复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十)要求重新鉴定、调查和勘验的权利;
(十一)认为法庭笔录确有错误时申请补正的权利;
(十二)不服发生法律效力的 裁判、调解协议时提出申诉的权利。属于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有:原告有提出、 撤销、变更和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 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当事人享有法律赋予的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又应当履行一定的诉讼义务。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必须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二)必须遵守诉讼秩序;
(三)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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