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2日,吉林省前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在调查一起案件时,在顾某电脑中发现了95部淫秽影片,遂对顾某处15日治安拘留并处罚款3000元。针对顾某复制淫秽物品一事,前郭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认为,公安局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处罚失当,予以撤销。随后,前郭县警方向当事人顾某道歉,退还罚款,并依法做出赔偿。
依法行政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法治原则在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体现,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背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能规定。结合本案警方对顾某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一定要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不仅仅是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未对以自我欣赏为目的复制淫秽物品的行为做出任何处罚规定。“法无禁止就为权利”,所以警方对顾某做出15日治安拘留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行为依法无据,理应撤销,县法制办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完全合法的。
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策,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县公安局更应践行党的治国理念,只有权力受制约,权利大于权力,公民权利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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