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新行初字第10号
原告黄致成,男,1948年9月13日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县人,无业,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车辽小区115号。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住所地南宁市星湖路北二里1号。
法定代表人蒙平友,厅长。
委托代理人彭志鸿,中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庆秋,中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致成因不服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于2005年2月1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将其诉状移送本院,本院于2005年3月10日决定受理本案,并于2005年3月11日向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致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彭志鸿、梁庆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对原告因不服防城港市司法局于2003年7月25日作出的(防司通[2003]26号)《关于不给予黄致成等四人出具公民代理出庭函的通知》而申请行政复议一案,于2005年1月21日作出桂司复决字(200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行政复议决定如下:确认防城港市司法局2003年7月25日作出的《关于不给予黄致成等四人出具公民代理出庭函的通知》(防司通[2003]26号)无法律依据,责令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于200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如下:1、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2、黄致成诉邱凤委托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诉状;3、黄致成诉邱凤委托合同纠纷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审批表、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4、黄致成诉邱凤委托合同案的答辩状;5、黄致成受聘为邱凤代理民事诉讼与邱凤签订的《聘约》;6、邱凤委托黄致成代为申请生效民事判决所签订的《特别授权委托书》;7、防城港市大榕树实业总公司出具的《证明》;8、防城港市大榕树实业总公司出具的《现金支出单据》;9、黄致成出具的《领条》;10、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02)港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11、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防中法民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12、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防中法民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13、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桂司复决字[200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4、黄致成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15、《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16、《提出答复通知书》;17、防城港市司法局提交的《答辩状》;18、被告分别给黄猛才、李旭文、颜储业发出的《行政复议告知书》;19、《代为送达委托函》;20、《送达回证》;21、《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22、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向黄猛才、李旭文、颜储业发出参加行政复议的《公告》;23、《法制快报》刊登的《公告》;24、防城港市科创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聘约》;25、实物清单;26、防城港市东山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委托追款协议》;27、原告于2000年3月13日给防城港市东山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领条》;28、原告给防城港市东山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关于追回货款偿还食宿费的报告》。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4年10月26日从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04)港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中发现(防司通[2003]26号)《关于不给予黄致成等四人出具公民代理出庭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同年11月26日向被告申请复议,被告于2005年1月27日以邮寄形式向原告送达了《复议决定书》。原告认为《复议决定书》存在以下四点失误:一、《复议决定书》忽视了对原告隶属管辖的审查。原告隶属于防城港市港口区管辖。原告的公民代理出庭函是港口区司法局出具的。港口区司法局是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原告是否存在有偿代理是港口区司法局管理的职权范围。而防城港市司法局出具的《通知》属损害原告行为的超越行政,被告“责令防城港市司法局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在继续支持防城港市司法局对原告实施越权行政的损害。二、《复议决定书》忽视了对《通知》内容的法律审查,原告在复议申请中提出了三项请求,被告对是否支持这三项请求没有作出针对的复议决定。三、《复议决定书》没有履行“查明事实”的复议职责。被告在复议时,对认定原告是否存在有偿代理这一至关重要的事实是靠防城港市司法局间接提供的与有偿代理无关联且由原告单方向法院递交的“民事诉状”、“聘约”来推定原告“确实存在有偿代理的行为”的。被告是在没有向有关当事人调查的情况下推定的。“查明”一词是虚设的。被告的这一推定已给在复议决定书中责令防城港市司法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限定了框架,有利于防城港市司法局继续诋毁原告的名誉。四、被告应当知道对《通知》的复议应当首先解决的是行政行为对原告是否构成侵权。虽然被告对《通知》作出了没有法律依据的复议决定,但对《通知》以内部行政行为的流传形式对原告构成的隐蔽性侵权被告始终持放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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