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案例”编入民诉法教科书:一处国家划拨给工商所的24间房产,却被工商所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个人,如何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最终,检察院大胆采用直接起诉的方式,以检察院为原告,工商局为被告,通过法院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这起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的公益诉讼案件被编入民诉法教科书。
工商所转卖国有资产:1996年2月13日,方城县独树镇工商管理所经该县工商局同意,将其原坐落在该镇龙泉街北侧一处两层三座的房产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该镇东村二组村民汤卫东。
方城县检察院了解此事后认为,这片土地及房产属于国家划拨给工商所办公用房产,方城县工商局与独树镇东村二组汤卫东的房产买卖行为违反了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
同年5月13日,方城县检察院委托县土地局、国资局和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该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总价为121602.80元,而工商所以10万元价格出卖(实际到位5万元),造成资产流失21602.80元。
检察院做原告诉工商所:查清案件事实后,如何介入此案挽回损失,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难题。采用检察建议或是让工商局自行起诉撤销协议,在当时效果都不理想。此时,有人提出: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诉讼挽回国有资产流失。
检察机关以国家原告身份对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提起民事诉讼,以前没有办理过,也没有具体可操作的程序来遵循。为此,方城县检察院及时向省、市院请示回报,得到了省、市院领导的大力支持,并且给予了具体的指导。
经过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的探索、研究,最终依据我国《宪法》有关条文规定,以买卖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于1997年9月向方城县法院提起民事公诉,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协议无效。
1997年11月26日,方城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方城县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责。 1997年12月3日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两被告买卖房产契约无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开检察院公益诉讼先河:该案是检察机关依据《宪法》原则,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直接起诉方式监督纠正的一起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也是民行检察部门创新监督方法,拓展监督领域的一次有益尝试。该案的成功办理,首开检察院公益诉讼之先河,在检察实务界和法律理论界产生了较大反响,得到了高检院、省院领导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全国各大新闻媒体和网站均有不同侧面的报道。该案的诞生,引领了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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