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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球村商标案 一中院确认行政违法
发表时间:2012-07-03 浏览次数:23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其作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中,将月球村首席执行官李会民(曾用名李捷)申请注册的避孕套商标名称混淆,李会民遂以商标局擅自更改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为由,将商标局告上法庭。12月22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商标局所作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违法。

今年42岁的李会民担任北京月球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2006年5月23日,李会民向商标局提交了三个用于避孕套商品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均为图形、文字与数字的组合,图形为帽子形状,分别冠以“20奔腾 坚忍不拔”、“30日立 坚忍不拔”等文字和数字。

2006年9月29日,李会民收到商标局作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现该通知书中将应为“20奔腾 坚忍不拔”的内容变成了“30日立 坚忍不拔”,与申请商标的内容不符,张冠李戴了。李会民对该通知书不服,认为其依法提出商标申请,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而商标局违法修改其商标,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商标局称,由于扫描人员的疏忽,误将“30日立 坚忍不拔”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内容作为“20奔腾 坚忍不拔”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内容扫描入机,直接导致后续工作包括发放受理通知书等出现错误,并非擅自更改李会民申请注册的商标。

法院查明,商标局已于2006年11月1日重新作出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纠正了错误内容,并明确表示撤销原受理通知书。

一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且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按照上述规定,商标局应当对商标注册申请文件认真审查,手续齐备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本案中,商标局错将李会民申请的“30日立 坚忍不拔”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内容记载于“20奔腾 坚忍不拔”商标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中,现商标局已撤销了错误的受理通知书,重新作出了正确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20奔腾 坚忍不拔”。最终,一中院一审判决确认商标局所作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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